国城矿业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东矿铅锌多金属矿未完成验收

来源:18新利作者:18新利 日期:2024-01-09 浏览:
本文摘要: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透露的内容现实、精确、原始,没欺诈记述、误导性陈述或根本性遗漏。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全称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得知,公司子公司内蒙古东升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全称东矿)接到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以下全称环境厅)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环罚字【2018】2号)(以下全称《决定书》),因建设项目未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被判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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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透露的内容现实、精确、原始,没欺诈记述、误导性陈述或根本性遗漏。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全称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得知,公司子公司内蒙古东升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全称东矿)接到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以下全称环境厅)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环罚字【2018】2号)(以下全称《决定书》),因建设项目未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被判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1、环境违法事实东矿铅锌多金属矿180万吨/年矿业西站工程项目于2014年11月动工改建。2018年9月、2018年11月环境厅现场调查、核查时找到,该建设项目未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

上述不道德违背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编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该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设施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展开竣工验收,编成验收报告。和第十条规定编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设施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缴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用于;予以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用于。2、行政处罚依据、种类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必须设施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未竣工、予以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用于,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正,一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厅对东矿判处如下行政处罚:(1)限期2019年3月1日前已完成铅锌多金属矿180万吨/年矿业西站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2)判处人民币20万元罚款。

3、申请人驳回或提出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若上告惩处要求,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环境保护部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人驳回,也须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法院控告。二、对公司有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醒东矿拒绝接受上述行政处罚,并将按照《决定书》拒绝,尽早办理已完成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以上惩处会对公司经营和2018年度业绩产生根本性影响。

公司已拒绝涉及部门及人员强化自学,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持续提升内部管理和掌控水平,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贯彻遵守环境保护责任。公司将严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拒绝及时遵守信息透露义务。若无广大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前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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