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法院得知,11月4日,东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案。涉嫌公司被被判罚金400万元;被告人曹某、杨某某罪污染环境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据理解,2018年,被告人曹某、杨某某在分别兼任东区某矿业公司总经理、厂长期间,不按规范维持污染防治设施应急池空置状态,致生产设施故障外泄的污泥长年冲刷于应急池,并视而不见园区冲沟水、雨水等流向,致应急池水位长年过低。环保部门找到后拒绝其排查,但该公司未排查。
2018年8月,公安机关现场检查找到该公司应急池污水刷坝外排。经攀枝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外排废水中所含多种重金属,科剧毒物质。
废气现场 红星新闻 图法院审理指出,被告公司为节约生产成本,违背国家规定,不长时间运营水污染防治设施,违法废气剧毒物质,相当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曹某、杨某某作为该单位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其不道德皆已包含污染环境罪。法院裁决:被告公司罪污染环境罪,被判罚金人民币400万元;被告人曹某、杨某某罪污染环境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本文来源:18新利-www.feelinrom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