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工信部网站发布《再造铅行业准入条件(征询稿)》(以下全称《条件》)。《条件》对于项目建设和企业生产布局作出明确规定。《条件》认为,对于必须类似维护的地区和对环境条件拒绝低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再造铅项目。
征询稿意见将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认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划入必须类似维护的地区,同时将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和药品等企业划入对环境条件拒绝低的企业。对于已在上述区域内生产运营的再造铅企业要根据该区域有关规划,依法通过迁往、并转投产等方式逐步解散。 在一般性区域新建再造铅项目的选址不应合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环境保护防水距离拒绝,及《环境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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